食品包装上需要的信息来自《食品安全法》*四章,*三节 标签、说明书和广告的相关规定,主要内容有: *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。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: (一)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 (二)成分或者配料表; (三)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 (四)保质期; (五)产品标准代号; (六)贮存条件; (七)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; (八)生产许可证编号; (九)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。 *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,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*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,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、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、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。 *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。 *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、说明书和包装。标签、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*六十七条**款**项至*六项、*八项、*九项规定的事项,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、用量、使用方法,并在标签上载明“食品添加剂”字样。 *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**功能。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、说明书的内容负责。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应当清楚、明显,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着标注,容易辨识。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、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,不得上市销售。 *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、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。